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失业前一年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擅自中断工作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再就业后又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上一次失业本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