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首次生效日(2020年11月1日)前已确诊《厦门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的限用约定疾病(具体疾病认定以临床诊断为准),并因此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但其他符合《厦门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保障范围内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仍可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