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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二)符合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但同年转业、转业、转业的,机关事业单位转业、转业的,按照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的,不受累计一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