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是每个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权利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具体体现,对于改变职工养老保险完全依靠国家和企业的观念,树立社会保险参与意识,实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减轻国家与企业的负担,以及解决人口老龄化的经济负担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个人交费,至少有四点好处: 一是个人交纳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感,改变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统揽的做法,克服完全依赖国家的思想。 二是职工个人交纳的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同属于养老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加了筹集资金的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当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三是可以为取代现行工龄计发待遇创造条件。 四是可以使养老待遇标准与个人交纳的年限直接挂钩,有利于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截止1993年6月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省市已有22个,参加职工已达6000多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