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
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