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和给付?
答:应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办法。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生育保险费与社会养老保险费或社会医疗保险费一并收缴。
生育保险补偿待遇采取女职工分娩后一定期限内的给付办法,由所在单位填报《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表》,并附《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流产的,须附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统一以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的补偿6个月;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8个月;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生育时,凭《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补偿。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由所在单位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记录、就医发票、明细账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结付。与计划生育无关的费用不予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