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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可以归纳成哪几个方面

项宁红聪

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这是对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活动的约束规则的总和。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惯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从业的合法性。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公司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任何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公司员工不得兼职。
  聘用公估人员的合规性。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及其他保险公估公司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事先经由保险公估公司向原批准机关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对业务范围的限制。任何保险公估公司不得从事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活动,这是为了公正的需要;保险公估公司只能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其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估业务。
  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公估公司不得为开展业务做夸大不实的广告及宣传,不得在开展业务时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向客户索要额外利益、与客户串通等行为;根据公正、公平原则的要求,保险公估公司不得为其自身利益及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进行保险公估活动,其营业场所也不得设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等机构的营业场所内,以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