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安康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0种轻症、100种重疾、15种少儿特定重疾保障,还有身故和全残保障。
合众人寿安康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类型:重大疾病。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或者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8)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