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这两项原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已订立的也将导致合同无效。 除上述两项原则外,订立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互利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二是协商一致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 三是自愿订立原则。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四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