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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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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两种类型,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和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1、失业人员户籍不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可申请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要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划转给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失业人员要求将失业保险待遇转回户籍地领取的,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提供以下材料办理:

(1)身份证明文件;

(2)户口簿;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4)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跨省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在本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提供以下材料办理:(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2)原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凭证;(3)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