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G 款专属团体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赔付,身故领取保险金。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G 款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类型:重大疾病。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详细保障介绍: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3)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