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对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城乡的居民,均可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限:交费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起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为止。
因定年金或养老金领取从交费期满的次月的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上时止。
保险费: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年交付。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可以申请变更交费标准,但月交保险费不得低于五元。
保险责任:1.在领取期内先保证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固定期内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领取固定年金,领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若被险人在领满十年固定金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
3.被保险人在交费其内身故,可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养老金给付。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定为50.55.60.65周岁四档,被保险人可选定其中一档,保险费交满十五年而且到达约定领取养老年龄的被保险人,可按规定按月邻取固定金或养老金。被保险人变到交费不满,则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也相应变动。被保险人交费不满十五年或中途退保的按规定一次性领取限保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