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业务经营上商业性不强(除了涉外业务),突出表现在费率制订上是以降低费率中利润比重为基本方针。具体表现为:对公民财产险和消费公社和社会团体,降低费率或在费率不变的条件下扩大责任范围,对集体农庄以及国营农场的保障,则完全放弃利润。 (二)从组织关系上看,苏联保险总局是苏联财政部的直属机构,相应的加盟共和国保险总局也直属于共和国财政部,保险机构是根据苏联财政部的规定和指示办理业务的。· (三)从市场机制上看,苏联保险市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竞争。国家政府部门(财政部)对屎险业的管理是采取直接控制的行政命令手段,保险业的一切计划和报表均需报送财政部审批。 (四)从市场结构上看,涉外保险业务和国内业务分别由两大保险系统所垄断,即涉外保险局和国家保险总局系统,完全由国家独家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