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实施,该县参保城镇居民在全县15个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时,门诊统筹起付额为10元/次。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比如,小明患了感冒,到当地卫生院治疗,诊疗费为20元,如果是以前,只能报住院费,诊疗费无法报销。而此办法实施后,他可以报销5元钱(20元减去10再乘以50%)。
与此同时,该办法还将乡镇卫生院的部分检查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缓解了参保居民进二级、三级医院难以承受高额检查费的问题,也提高了乡镇卫生院检查设备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