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妇女,应当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出生妇女的身份证和真实姓名的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殖医学证明》;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即原《劳动手册》)。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非上海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生育生活补助和生育医疗费补助的发放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期限和标准,一次性发给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