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对代办储蓄手续费、代办保险手续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代办储蓄手续费由企业在代办单位吸收的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内控制使用,企业可以在1.2%控制比例内根据各地区、各分支机构的特点确定内部控制比例,但企业具体支付给代办单位或个人代办手续费时,要根据实际代办的业务量和付费标准汁算手续费支出并在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预提。计算代办手续费的储蓄存款平均余额还应扣除企业职工在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中应分摊的数额。
2.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企业按代办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根据保险业务的种类,规定了不同的控制比例。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不含农村种植、养殖两业险),涉外险种为4%,人身险种业务为4.5%,农村种植、养殖两业险业务为7%。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控制比例内,确定各i》f支机构的内部控制比例,但必须按照专职代办高于兼职代办,农村代办高于城市代办,分散险种代办高于集中险种代办的原则核定,并按实在决算中列报手续费支出数额,不得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