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转诊备案或长住(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经盐城市社保和大病核报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为 60%。(2)自行前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人员或转诊备案、长住(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在非备案地/非转诊地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仅限中国大陆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经盐城市社保和大病核报后,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