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及急诊医疗费用: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累计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报销总额的50%,个人自理费用的50%;门诊急诊部派遣人员一年内最高报销金额为2万元。
3、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门诊医疗单据(包括以下部分大额收据、处方库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在住院期间,医疗保险只能支付20年,享受退休后医疗保险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