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5)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