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以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自用汽车条款为例,按月折旧率0.6%计算;不足1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可以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