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初,英国的寿险市场,经常会出现虽然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但是由于投保人当初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而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类似的合同纠纷层出不穷。
保险公司也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这种现象也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疾,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
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为公司赢得了信任。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在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其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