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超额投保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种: 一是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超额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是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不予赔偿,保费也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