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保险业的金融化,首先必须确立保险业金融化的主体,即保险业的保险费收入由谁来运用。
长期以来,保险基金要么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由财政安排使用,用于扩大再生产,进行基建投资,要么存入银行,作为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由银行运用。因此,在一些同志思想上就形成了一个观念,认为保险基金通过财政分配或存入银行由信贷分配,都是为国家提供建设资金,支援生产建设,保险业不需要自己运用资金,自找麻烦,甚至有少数同志认为,保险业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违背了社会主义的保险原则和方针,是走资本主义唯利是图的道路。这些思想认识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它人为地把保险补偿职能同积累资金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割裂开来,不了解经济补偿与保险业盈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把经营形式与经营目的混为一谈。同时,也把保险资金与财政资金,以及与银行的信贷资金混同了。因而,我们认为,保险基金究竟由财政,银行使用,还是由保险业自己运用,才更有利于其合理使用,这不是凭我们的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它必须由保险基金本身运动特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