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可享受两方面待遇: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