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具有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尽相同的特征,因此,两者的常用条款也就有所不同。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赔付保险金。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原来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但在2008年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不仅适用年龄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也适用其他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作出了进一步限制。
(2)年龄误报条款。
年龄误报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寿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二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