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两部分费用。
一部分是过去人们俗称的产假工资,在《办法》中称之为生育津贴。这一方面是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对照;另一方面,因为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当劳动者不论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或者是局部的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劳动时,就不应该得到工资。这个收入损失就要靠社会保险来补偿,生育津贴就是为了补偿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生育津贴也比产假工资更准确、更规范。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一部分是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在过去实际操作中,这部分医疗费用是从企业的医疗费中发生的,在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中也规定生育保险应当享受这种医疗服务,但费用应从医疗保险中发生。
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来看,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目前应考虑把生育医疗费放在生育保险基金中筹集,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有的地区已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可继续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