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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的关系

丢扰

涉外保险的关系方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就是签订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双方,即保险人和投保人。显而易见,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履行补偿经济损失义务的一方。1992年之前,涉外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专营业务,有着43年雄厚的基础和丰富的经验。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新成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外资公司都可经营涉外保险业务。于是,您可以选择自己最信赖的保险人,以寻求最安全的经济保障。

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自然是您本人或您的代表了,即投保人。投保人是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个人(货运险除外),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或者是法律允许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二)关系人。

保险合同最主要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保险法》规走,“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