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1951年2月26.8发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对职工的劳保医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转送其他医院医治。
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贵重药费、住梡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情给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