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自动垫缴,是指在缴费宽限期结束时缴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利用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付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当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可以使其免于中止,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从这一角度考虑,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带来了方便。
但是,如果从公平自愿的角度来看,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又有欠合理。从投保人角度来说,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固然可以防止投保人因保险合同中止而遭受损失,但若投保人出于自己意愿想要中止保险合同,此时,这一条款的存在,违背了投保人的真实意思,由此导致其在退保时蒙受损失。从保险人角度来说,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一般并不会给保险人带来不公平。相反,该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险合同因为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而免于失效,有利于公司维持较高的续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