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对生育保险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及企业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险,参保员工的生育待遇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在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大幅调整。政策调整主要对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提高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和提高生育津贴、降低参保费率和缩短待遇享受时的参保时限等三方面做了大幅调整。
《办法》规定,丽水市行政、事业与企业单位一同纳入参保,由原先单一的企业单位参保扩大为丽水市用人单位参保;医疗补助从原来的600元(顺产)、1300元(剖宫产)分别提高到2200、4500元;生育津贴,顺产从90天提高至98天,难产或剖宫产再增加15天;参保费率由原来的0.8%下调到0.6%,给丽水市参保单位减轻保费负担40余万元;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10个月以上即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