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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

春付返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向对方提供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遵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可保利益原则强调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防止道德风险和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因而可保利益的应用及适用时限也不尽相同。 保险人在处理损失原因较为复杂的索赔时,要遵循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因此,对近因的分析和判断,成为掌握和运用近因原则的关键。运用近因原则时,应根据实际案情,实事求是分析,认真辨别,并遵循国际惯例,特别是注重对重要判例的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