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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付中的损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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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的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或是从赔偿金中扣除残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额。
在财产保险中,当财产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除了保险标的物质形态完全灭失外,受损标的尚有残值,如果不进行物上代位处理,将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利,扩大发生道德危险的可能性。在实际处理赔案中,通常将损余物资估价,冲减赔款数额,然后将损余物资的所有权交给被保险人,必要时损余物资也可归保险公司处理。保险人处理损余物资要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