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偿兼职工人工伤保险?2013年10月,张某开始在一家购物中心做销售员。双方签订了兼职劳动合同,商场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4月,张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侯章被社会局认定为工伤,被认定为10级残疾,商场拒绝为兼职员工支付张受伤保险。2015年9月,张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第12号)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被认定为5-10级残疾人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决残疾待遇及相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张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商场没有为张某支付工伤保险费,张某的工伤待遇完全由商场承担。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向张某支付2万元,赔偿商场发生的各种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