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保险公司所采用的合约再保险通常有下列四种:
1.溢额合约再保险。溢额合约再保险即所有的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超过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时,则依照合约订定的比例,分给再保险人。
2.定额合约再保险。又称比例合约再保险。即将每一危险承保金额的总共限额由原保险人依照所订立的百分比来分配。
3.定额溢额混合合约再保险。即将上述两种合约再保险混合采用,使原保险人能借此获得比在溢额合约下更多的业务。
4.转分合约再保险。转分再保险,即再保险人将已接受的各种再保险业务,重新转分一部分给其他保险人,故又称再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