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身体健康的保险人参加投保,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量的生活费及其它生活补贴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批准的其它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这里的城镇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中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包括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每月按单位养老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1%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个人(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使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