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问题为保险原理之一: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在保险实务中运用广泛。鉴于保险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发生损失前的状态,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而获利。这样,保险赔付(给付)只能以实际损失额为限。这一原则在财险领域的运用是明确的,因为任何财产在适当的原则之下都是可以明确评估的。同样,在寿险领域,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无法衡量,这一原则的无法适用也是确信无疑的。
但是第三类保单(又称第三领域保险),如短期意外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在保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豁免的情况下,即便责任人已经作出补偿,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损失补偿原则为由而拒绝赔付。但通常情况下,实务中保险公司都会在条款中约定,从而出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结果。这里就有一个特别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医疗费用保险不能重复理赔?
大家知道,医疗费用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而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疗外伤或疾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诊疗费及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检查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