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一生中可能遭遇到疾病、意外伤害、衰老和死亡等各种人身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时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经济活动。
按照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的功能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保障被保险人死亡所致家庭损失的经济补偿,减轻家庭或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其遗属能够获得一定收入,以维持生活及偿付债务;二是储蓄资金,以备将来养老所需。前者属保障型的,后者为储备型的。通俗点讲,人身保险要解决人生两大风险问题:一是人死得过早的问题;二是人活得太长的问题。
对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三者虽然都是以与人的生命或身体有关联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但是三者彼此特征各异,差别明显。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给付性保险,而短期性意外险和健康医疗险常常是补偿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