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丁委付时,保险人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其损余权益可以超过赔偿金额的价值,但如因获得财产所有权而需承担义务寸,也要随之承担.一般的权益转让,保险人最多只能取得相当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也不承担财产所有权所需承担的义务.
如保险中,在航道中沉没,打捞费用超过其保险金额,以推定全损赔付.若接受委付则今后打捞沉船如有收益,即使超过赔偿金额,也全归保险人.但是,若今后政府部门要求清涩航道,即使残骸已无多少价值,对沉船所支付的清理费用也全归屎险人承担,与被保险人无关.解放前,中国保险公司承保了二艘·轮船叫“永川”轮,1948年在长江口沉没,当时按全损赔偿,“中保”接受了对该轮付的委付.解放后,1952年交通部要清理航道,‘就找到“中保”,按委付原则,残骸价值超过打捞费用,保险公司受益;相反打捞费用超过残骸价值,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经过与交通部协议“中保”将全部沉船的档案资料提交给交通部,将残骸折成打捞费用处理了.
在保险中,全损按保险金额赔付,不扣保险单上规定的免赔额,保险人还负责清除残骸的费用,但不接受残损的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