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对人身险保险利益的规定采用的是法定原则与同意原则相结合的方式,即投保人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一旦投保人希望为他人投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由此可见,给他人投保需要注意明确自己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已将“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列为法定的拥有保险利益的人群。经过这一修改,企业对职工具有了当然的保险利益,企业可以直接为其职工投保,从而给企业为其职工投保提供了便利。
另外,《保险法》在人身险和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时效问题上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险要求投保人对标的物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在保险事发生时,被保险人也必须对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