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标准如下:
1、村卫生所、村中心门诊报销率60%,处方10元,临时补液处方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才可以申请报销,结算医疗费用的时候直接出示医保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