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收支。福利费不足支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1)企业可将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年龄或其他条件,划分不同数额,记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2)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
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当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职工的医疗补助;
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技术拔尖人才等特殊政策人员的医疗补助;
③企业确定的其他医疗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职工个人必须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部分自负的医疗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不属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