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后,在一次夜间行驶的过程中突然着火。当庄河市民张某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对方却以種種理由拒绝赔付。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近,庄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04年3月,庄河一男子张某与庄河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为10.7万元,保险期到2005年3月。
2004年8月14日零时许,车辆发生事故,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6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属无证驾驶状态,且该事故属起火原因不明,张某也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故不同意赔偿张某损失。
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即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最近,庄河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保险损失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