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用人单位2017年4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2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3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2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3月1日起,至4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比如,该员工2月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单位缴费:879.36元,个人缴费:262.51元,总计:1141.87元。
那么,总共需要缴纳滞纳金为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费必须补缴滞纳金。
据了解,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提醒个体参保人员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前一年欠费的补缴手续。3月31日前补缴都不会收取滞纳金,但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