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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学损害填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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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学的发展由于近代火灾保险和海上保险的发展,关于财产保险的问题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财产保险开始作为独立的经济行为成为学者们研究的课题,并且形成三种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
英国学者马夏尔在1808年提出了关于财产保险本质的损害填补说,认为“保险是一方当事人在获得事先约定的金额后,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危险损失给予填补补偿的合同”31857年德国学者马休斯也强调“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其保险标的发生的危险,当危险损失形成时,通过填补手段补偿对方损失的合同。”损害填补说是将已经存在的物质作为观察的水平基点,当危险发生造成损失中,物质原有的水平基点就会产生塌陷,财产保险就是通过特殊的经济填补方式补偿塌陷的部分恢复到物质原有的水平基点,肯定了财产保险的风险集中与分散的具体表现形态就是通过经济合同承担对于财产损失的“填补”或“补偿”的经济保障。由于填补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补偿,所以,损害填补说也被称为损失补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