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286号)
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补贴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2)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