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及分娩期间的医疗费、流产或分娩引产的医疗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要求的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定额标准支付。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住院、流产、引产、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符合母婴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生产、引产的职工,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