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或轻症疾病列表内界定的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对重大疾病列表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和“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公司仍负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9)遗传性疾病(符合重大疾病列表内“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和“肝豆状核变性”定义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6责任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2效力恢复”、“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年龄性别错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