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按实施形式划分,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前者是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为依据建立的保险关系,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后者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建立的保险关系,财产保险的绝大部分险种是自愿保险。
按承保方式划分,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投保方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以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目的。共同保险是指保险标的的风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责任者共同承担。
其有两种含义: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i出现在不足额保险或保险单有免赔额(率)规定的情况下。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按所承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关于重复保险内容,详见第二章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