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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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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
今年10月1日起,洛阳市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108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则相应调整为每月864元,增加了224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95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每月760元,增加了20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10月的失业金已按新标准打入个人账户,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此外,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