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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弘运增额终身寿险条款是什么?

弘康弘运增额终身寿险条款是: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2、假日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按“2.2.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年度有效保额给付假日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条款规定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